移民程式:個人聽證會
移民過程中發生的另一種聽證類型是個人聽證。
假設該外國人的案件未在主日曆聽證會上解決(例如,因為該外國人承認《出庭通知》中指控的真實性),移民法庭將安排個人聽證。 這些聽訊與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相似,但不同。 訴訟的當事方是外國人和ICE。 一個國際司法委員會主持訴訟。 在確認該外國人的姓名和 A-Number 正確後,IJ 確認 ICE 已送達該外國人的「出現通知」(NTA)。 如果該外國人尚未對《國家過渡法》中的指控提出請求,IJ則要求該外國人這樣做。 即,外國人必須承認或否認《國家過渡和地安全管理機構》中的每一項事實指控,然後承認或拒絕遞解出境。 《國際司法委員會》還允許該外國人指定他/她希望被遣送至的國家,如果訴訟結果導致驅逐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