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民程式:個人聽證會
移民過程中發生的另一種聽證類型是個人聽證。
假設該外國人的案件未在主日曆聽證會上解決(例如,因為該外國人承認《出庭通知》中指控的真實性),移民法庭將安排個人聽證。 這些聽訊與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相似,但不同。 訴訟的當事方是外國人和ICE。 一個國際司法委員會主持訴訟。 在確認該外國人的姓名和 A-Number 正確後,IJ 確認 ICE 已送達該外國人的「出現通知」(NTA)。 如果該外國人尚未對《國家過渡法》中的指控提出請求,IJ則要求該外國人這樣做。 即,外國人必須承認或否認《國家過渡和地安全管理機構》中的每一項事實指控,然後承認或拒絕遞解出境。 《國際司法委員會》還允許該外國人指定他/她希望被遣送至的國家,如果訴訟結果導致驅逐令。
在個人聽證會上,初步的舉證責任在ICE上,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外國人並非美國公民。 然後,責任轉移到外國人,再次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他/她合法在美國,因為已 獲准 進入入境口岸。 如果外國人沒有這樣做,案情部分就結束了。 如果外國人確實提供這種證據,舉證責任將移回ICE,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所指稱的可遞解出境理由的有效性。
如果移民法官認為該外國人可遞解出境,則聽訊可進入第二階段,該外國人可申請一種或多種形式的驅逐救濟。 例如自願離境、取消遣送、調整身份、扣留遣送和庇護。 外國人首先試圖表明他/她符合所要求的救濟的所有要求。 然後,ICE 可提交它認為與請求相關的任何證據。 移民法官可准予繼續審議該請求。
一旦雙方提出證據,移民法官將在聽證會上口頭作出決定,或稍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。 這項決定必須包括關於可遞解出境的發現,以及支援該決定的分析(如適用),指定該外國人被遣送出境的國家,以及關於外國人申請一種或多種形式的驅逐救濟的發現。
任何一方可向移民上訴委員會(BIA)提出行政上訴。 與移民法庭一樣,BIA 是 EOIR 的一部分(而EOIR又是司法部的一部分)。 如果一方希望向 BIA 提出上訴,則必須在 IJ 作出決定後 30 天內提出上訴。 有些判決也可能在聯邦法院審查。